关于收缴第三季度党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5浏览次数:86

机关各支部:

按照组织部的要求,现开始收取2014年第三季度(7—9月份)党费,请通知党员按时足额缴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时间:

    2014年10月11日—17日(其他时间不予接收)

    二、新党费收缴类别及基数: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和增量津贴之和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前两项)+基础津贴(850元)+增量津贴(360元)]*0.5%/1%/1.5%。

    如:720+295+850+360="2225元,2225*0.5%=11.13元/月

        1420+1244+850+360="3874元,3874*1%=38.74元/月

    (二)本科及以下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研究生及以上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1元。

    三、收缴方式:

    (一)教职工、研究生党支部以支部为单位上缴。

    (二)本科学生党支部由学院指派专人将所属学生党支部党费统一收齐后一起上缴,统一开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及时督促本单位所属支部按新规定收缴党费,于10月17日前将党费收齐并交至组织部刘春海处。

    (二)党费收缴要严格按党费收缴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标准。

    (三)党员因晋职、晋级等原因工资收入发生变动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基础津贴和增量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机关下派基层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的党员党费暂不收缴,由下派工作组临时党支部代收,年底一并上交。

    (五)所有党员的党费收缴情况要登记造册,建档立案,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收缴党费情况进行抽查。

    (六)新进入党员以介绍信党费收缴时间核算。

    特此通知。